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律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和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早已经在2009年3月30号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作交接单和电话录音的内容已经清晰地证明被告已经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拒绝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告在双方争议已经进入到法律程序以后,又刻意的通过寄发邮件等形式通知被告上班,完全是为帮助自己逃避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并不能掩盖被告已经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依法应当得到赔偿。
法庭调查已经证实,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了将近四年的时间,即使在被告一再催促的情况下,被告都没有跟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原告两倍的工资。依照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间,又单方突然电话通知原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告置法律与原告的利益与不顾,拒绝出具该证明,致使原告丢掉工作以后也长时间无法到其他新的单位工作,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极大地侵害。
综上所述,原告对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漠视态度,对劳动者利益的随意侵害,即使进入法律程序以后,还要伪造证据逃避责任。鉴于此,代理人建议法庭支持原告提起的对于被告并不为高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徐春艳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