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是一个合伙财产,这块《婚姻法》解释(二)也有明确的规定,对合伙财产怎么来分。假如说离婚案件当中,如果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这是对合伙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当中对规定的使用有一些难度,如果是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没有问题,而且这个也很好分,因为就是他们家的,所以他们直接分就可以了。如果合伙企业涉及到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可能在实际履行过程当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假如说我虽然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你是不是就必然会得到一个合伙财产的股权份额,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还是比较难,在这个实践过程当中,法院还是尽量采取一个调解结果,或者给你钱,通常不会判定你作为合伙企业的一个股东。但实际上这个要比公司股权更好办一些,因为它毕竟是合伙财产,它肯定是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实践处理过程当中,要不如公司股权更棘手一些,可以处理起来,法院也会采取一个回避的态度。
这也有一个相关的案例,它实际上是男方和其他人合伙经营了一个公司,最后有一定的收益,那么女方要求对这个合伙的收益进行一定的分割,最后法院审理过程当中也予以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请求,这块就比较简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