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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谈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的承认与认可-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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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谈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的承认与认可
加入时间:2011-12-9    类别:涉外婚姻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外国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也就是中国以外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其他亲属关系等做出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总称,各国之间的民族传统、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就诸多差异,往往会发生法律冲突,给当事人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所以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认真来对待。

    从我做实务角度来看,有几个问题:第一,从个案看我国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案例:美国公民张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级法院家事法庭民事判决书的案件,原来两个公民在美国登记结婚,后来离婚,当事人也取得了美国国籍,确定孩子由双方共同监护,女方为第一监护人,张某是第二监护人。后来张回到内地,女方把孩子送到北京与男方共同生活,但男方觉得一个月高给女方1500美元的抚养费,觉得孩子在我这儿,再给抚养费太不合理了。所以他起诉变更抚养权,但是女方回国去法院之前,先把孩子给抢跑了,但护照又在男方手里,女方回到美国向美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监护权,美国新泽西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该法院对孩子的监护争议不再行使管辖权,因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变化,根据新泽西州法律,监护人连续6个月不履行监护职责,则监护权转移,所以女方把孩子送到中国一年以上,丧失了对孩子第一监护人的资格,这期间张某履行了对孩子监护义务,由此成为首要监护人。第三,双方抚养权的争议,中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第二个案件,中国公民路路申请承认美国某州法院婚姻无效的判决,这个案件的争议比较大,现在看的话,中国法院判错了,因为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又在北京市登记结婚,双方到美国生活产生矛盾,当事人在北京起诉离婚,但在使馆送达文书期间,双方在美国达成和解,然后在美国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男方表示同意,所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做出婚姻无效判决书,查看事实为双方因为误解而结婚,并且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互不要求赡养,由此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财务,女方就委托我向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法院认为美国法院做出的婚姻无效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律判决条件,所以裁定效力予以承认,两方皆大欢喜。但这个案件留给我们很大的思考,后面有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相关规定,但没有说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这些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原则上我个人认为是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一个国家可以判决另外一个国家的缔结的婚姻可以是离婚,是不是无效不能由这个国家来判。

    第三个案例是全国首例跨国收养案,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有助于大家加深对中国承认婚姻家庭判决的认识。这个小女孩在美国出生,取得美国国籍,父母双方去美国留学,后来生了一个小孩。巧合的是母亲先去世,后来父亲因病也去世了,但去世之前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总法院把孩子办了一个收养判决,让孩子的姑姑收养了孩子,但这个女孩的祖父母到北京看孩子,遭到拒绝,所以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有探视权,后来干脆变更抚养权,诉讼期间,孩子姑姑提交了美国法院的收养判决,说孩子由姑姑收养,法院终止审理,要求先到中院申请承认,这个案子拖了一年多,孩子的老爷给各级法院写了几十封信,最终二中院于2007年12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说因我国与美国之间在跨国收养方面不共同缔结或者参加并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两国之间也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跟法院判决裁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意味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所以对收养判决不予承认。

    第四个案例是境外离婚引起纠纷,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未必就认可。两个都是美籍华人,在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后来双方在上海工作生活,在上海陆续购买了房子和车,因为债务纠纷,双方被上海法院判决共同偿还美金3000万,执行以后,房屋拍卖抵偿债务了,还剩下79万多元在法院代管,后来女方在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7年6月美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双方所共同拥有的收益都归女方,但男方起诉到法院说,美国法院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我承认,但财产应该平分。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要求按照美国法院的判决全部财产都应该判归他所有,但男方认为在中国的财产应该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不应该承认美国的判决。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管人民币和共同财产没有异议,但因涉案财产即双方在中国购置不动产转化而来的,具体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各占50%,所以没有支持美国的判决。

    第五个案件是美国判决书中国法院不认,女方两年打赢跨国官司。男方出国留学失踪了,中国女方为了要离婚,收到了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但因判决不符中国法律而撤诉,中国法院没有承认,最后得成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又经历了涉外流程程序之后,法院才缺席判离婚。

    目前所代理的婚姻家庭涉外案件中,一类是离婚案件,另一类是涉外法院判决的成立与执行,这里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268条的规定。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做出的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经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律和规定执行,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我国在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环境或者存有互惠关系,该判决在请求国已发生效率效力,而且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这个条件的承认,不符合就不承认。

    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楚,围绕承认与婚姻家庭身份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同一制原则如何贯彻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判决能否一并得到承认的问题。现在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外国婚姻家庭离婚判决的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生活费、子女抚养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267、268条的规定承认与执行,但实际上这个根本不可能承认和执行,但如果外国法院判了财产分割只能在中国国内另行起诉。

    大家注意,对外国法院判决表述是“承认”,得港澳台的表述是“认可”,这是不一致的。对于涉及香港婚姻家庭类的判决,两地之间并没有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件,但根据民诉法规定的互惠原则,香港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可以得到大陆法院的承认,但也仅限于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这也涉及到2008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文件,这里面强调特定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原因跟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它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这个安排对承认和执行香港地方法院婚姻家庭类判决作用不会很大。

    内地目前对香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是司法解释个案解决方式,最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申请承认香港法院判决效力的批复》。

    对于涉及台湾的民事判决问题,主要把握两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这个规定于2009年5月14日生效,但之前的补充规定在1998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有了这两个规定,正常情况下内地对台湾地区法院的离婚包括民事判决的内容应该予以认可。补充规定可带来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快速解除婚姻关系,有利于子女监护,便于执行台湾配置财产。

    从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间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这里面关于真实性问题,解释里没有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的判决书必须办理公正和其它证明手续,这缺乏立法依据。第二,关于被告的诉讼行为能力,台湾地区跟大陆地区不一样,以哪个为准存在争议。第三,如何对待台湾地区法院提出的认可和执行其判决的申请,程序上怎么来规定没有详细程序。第四,涉外离婚判决申请的期限没有限制,但对台湾的判决期限规定两年,如果过了两年就不认可。

    对于涉及澳门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一般规定,在内地司法审判中并不普遍,这里的文件涉及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这是2006年6月2日做出的。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也签署了这么一个文件,所以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有了相互认可的直接判决的法律制度。

    新动向:2010年6月内地珠海中院裁定对澳门初级法院一审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

    通过以上对中国承认和认可对外国、港澳台婚姻家庭判决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第一,主体。申请的主体,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外国法院。非离婚当事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承认。

    第二,请求提出的期限,刚才我已经提到了,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与执行期间暂无明确规定,结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证据明确,没有时间限制。

    第三,管辖法院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审理的程序。

   第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原件,经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的证明材料、传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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