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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生谈与婚姻相关的各种协议(二)-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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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生谈与婚姻相关的各种协议(二)
加入时间:2011-12-7    类别:法眼天下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二)同居关系协议示例

通过这样一些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注意到,包括后面所讲的这些文本,并不是一个标准文本,我们只是为了就讲解可能我们在起草这一类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的点有哪些,我挑了几个比较常见的,可能会容易引起争议的点来做一个示例,不是一个标准文本。

我做了这样一个示例,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男方女方,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现就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从本协议签字时起,双方确认解除同居关系,互不干涉对的生活。

第二,男方补偿女方50万元整。

第三,如果男方干涉女方生活需赔偿50万元。

第四,女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胎儿打掉,否则后果自负。

对于这样的协议,一般会有一个抬头,就是提示性的语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现就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我列的很简单,我们要注意到,这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写协议的背景。这个背景可以包含很多的内容,包括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的时间,假如他们之前没有签订过同居约定,在这里一定要明确,假如日后存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某种争议,这样提示性的确认,是能得到法律确认的,同居生活时间的确认一定要注意。第二,可能要涉及到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因是什么,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写清楚,假如说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因,对于日后的维权,特别是弱势一方,或者你的委托方,对于他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措词要考量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因是有哪些,包括他们同居生活期间的一些其他状况,比如说他的一些过错,家庭暴力,包括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包括患有一些传染性疾病等等,这样的问题会考量到他的身体状况,双方要确认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的身体状况是否需要对方给予帮助。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说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这是要另外一方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对于这些可能在我们起草这份协议的时候,提示性的语言一定要考量进去。

我们先来看主文的内容,从本协议签字时起的双方自愿解除同居感到,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这没有太多问题,只是表明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第二男方补偿女方50万元整的约定,双方在起草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没有立即支付,我们要考量到日后追诉性的可能性,签了这份协议,他没有及时付,可能口头上说我明天就给你,或者说我马上转帐给你,实际上他当时没有支付,可能存在事后翻悔的情况,可能当时愿意给这么多钱,是怕对方的纠缠,他提多少就承诺给多少。假如说他已经从自己的房子搬出去了,这种纠缠减少了,他就翻悔了,可能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会有很多其他令自己不愉快的事情,考虑到种种因素,又想不给了,就针对这个协议来说,女方能否凭这样的协议来要求对方支付?显然是不能的,为什么?这个所明确的内容显然推定男方补偿女方50万元不明确,只是精神上的补偿,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补偿费,这个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只会成为一个自然之债,男方愿意给你就可以,当然作为自然之债来说,给了就要不回了,但是没有给,就没有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意义,所以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男方可能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是他愿意做这样一份承诺,女方如何使这样的协议能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护。我们就要结合刚才所讲的同居财产约定做一个变通性的问题,不是单纯做精神上的补偿,可能要考量到结合相关的财产分配。

如果说是再财产分配折价补偿,这样的约定显然是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以什么样的形式来明确可能只是单纯的精神上的补偿,转换成一个财产性作价补偿问题,能够结合他们同居生活的实际状况来考量,如何使这样一个补偿性的约定,能够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护,这是我们要注意的点,所以不能简单、单纯使本来能够获得强制性保护,演变成一个自然之债。它本身就是一个财产分配,一个作价补偿,但是你这样写,可能就能够推定一个精神性的补偿,而往往双方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对于相关财产性分配的内容没有办法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于尤其是女方的权益会受到侵害,律师显然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应该受到保护,你把它变成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约定,我们是应该注意到,这种解除同居关系的内容,应该考虑到它的法律背景,哪一种情况是受法律保护,哪些内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何将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内容避免认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我们同样应该努力把那些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如何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我们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第三条如果男方仍干涉女方生活,需赔偿50万元。这样的约定能否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就可能两个人分手之后,男方会不断的来希望复合,或者对于女方跟其他的男性恋爱,他会去不断的阻挠、破坏,如果他干涉女方生活,需赔偿50万元,这样笼统的干涉,显然是不够的。哪种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侵权的行为显然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因为本身在双方解除关系之后,就是这种情感上的因素不存在了。假如说一方不断的去干扰对方,显然会存在人身上的侵权,结合侵权责任人,如果把这种侵权的具体行为能够细化,使得法庭在认定他的具体行为的时候能够根据他的约定,能够对应,然后赔偿性的条款,法院会考量到行权损害的后果性的问题,同时还要考量到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这样使这个条款的赔偿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仍然会存在细化的内容。

第四条女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胎儿打掉,否则后果自负。这样的内容,我们刚才虽然在分析同居财产约定的时候也提到了,如果当事人这么些,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假如女方真把孩子生了下来,作为孩子的父亲,男方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我们要考量到假如真有这样的约定,可能在全面的财产分配的时候,比如说怀了其他,对他生理或者精神上会有一定的损害,在财产分配的时候可能考量到了,但是没有这么细,本来可能要分配的财产只有50万,考量这个内容,他加到了一百万,或者更多。对于这样的内容,男方也客观上不愿意孩子生下来,可能不愿意承担日后的抚养费的问题,措词上如何来把握,如何来规避父母应该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这样就要修改为前面一段,女方须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双方同意女方将胎儿到医院里面采取相关堕胎的措施,同时假如女方执意将小孩生育下来,男方也已经对于该孩子日后的抚育费用已做安排,具体内容参照第二条已做了适当的考量,女方应该适度使用孩子的抚育费用,具体的措词我们再针对具体案情做考量,但肯定要把意思表明清楚,把财产分割、分配的内容包含进孩子日后的抚育费。虽然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孩子抚育费的约定不影响孩子日后在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追加,但前提肯定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他有义务来解释之前所拿到的这些费用是如何消费的。如果说他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这些款项去向,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他来要求另外一方继续支付抚育费,可能这种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如何来使各种可能禁止性,或者强制性的规范,结合他们双方同居的实际状况,包含他们财产的实际情况做有效性的约定。

这是解除同居关系所应该考量的内容,当然我们这里只讲了财产。同样关于孩子的抚养,我们可以在后面离婚协议当中,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跟婚生子女的抚养约定将是一致的,不受影响,这个我们留在后面做分析,这是同居关系所设定的内容。

三、婚前财产约定

(一)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再讲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作为婚姻财产约定,我们要拿到协议做起草,首先要考量到它的法律背景,有哪些法律规定对这样一份协议的能够做出来一些规范,我们在拟定这些协议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考量到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同时来避免与这些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范相冲突,我们要注意到做婚姻财产约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一个《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在《婚姻法》当中对于婚前财产约定所做的一个规范性的内容,婚姻财产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婚前财产的比例方式可以是各自所有,可以是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17条或者第18条是强制性明确的规定,假如说没有约定,哪些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被确认为共同财产。针对于婚前财产约定的,就是婚前人身关系的特殊性的规定,因为在结婚登记之前,假如说这个协议签订的时候,类似于我们刚才讲的同居关系,只不过就是双方签订这个财产约定是有结婚的意愿,跟同居财产关系稍微不同的一点,就是同居关系可能双方不一定有明确的结婚意愿,但是愿意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前财产约定一般是有明确的结婚意愿的男女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基于这样人身关系,对于他们的财产分配,我们两个人都是在同居,假如说约定一方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共同所有,这样的财产形式,是赠与的行为。对于这样一种赠与的行为,我们仍然考量到合同法当中对于赠与的这样特别的约定。

我们要注意到合同法,包括下面讲的物权法的内容,只适用于婚前同居的阶段。就人身关系的协议是不适用与合同法的,比如说婚姻、继承这样的财产约定。但是作为婚前阶段,特别是做不动产的约定,我们要考量到合同法对赠与特别的约定和规定,包括物权法对于房产权属变更所做的特殊的规定。虽然说我们在理论界有很多的争议,认为婚姻当中这样一种不动产的变更,应该有其特殊性。当然也有立法专家认为物权法的立法背景没有考量到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动产的变更。但是我们仍然应该注意,在我们国内没有统一施行判例法的情况下,仍然会存在各地不同的判决方式。如何来规避这样的内容,这是我们在签定协议的时候也应该考量,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也应该考量到的内容。

在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里注意到有两点,假如说婚前同居期间,拟定了这样婚前的财产约定,涉及到不动产的,假如是一方名下的房产,要作为共同所有,或者就作为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是要及时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假如说是其他财产的赠与,比如说公司股份,当然同样我们讲了,公司股权的变更不是说写了一份协议,甚至说不是写了一份公证就行,而是需要公证机关的备案,有对外的效力和问题。根据不同的财产形式约定,我们要考量到它所适用针对具体的法律规范,来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考量到假如说签订这样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但是最终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大多数情况,如果涉及到房产,很多的法院会确认,比如说双方约定,男方将他自己的房产明确为对方的,就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与女方的共同财产,这种形式会比较多一点。但是最终上面有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能女方就作为维权的形式,可能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产是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这种诉求,如果他们在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样一份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说假如说有这样一种契机,能够有这样的约定,应该尽可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财产约定示例

这里我列了一份,我写得比较详细的财产约定,有这样的内容,男方刘某有身份证号,女方李某身份证号,这个可能会相对规范一点的财产约定,为了尽可能防止更多的争议,避免同名同姓的,可能很多人会有几个名字,通用一个名字,家里叫的名字,身份证上的名字可能跟通常生活中所叫的名字会不一样,最好将身份证号确认,并且协议签订的名字,应该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如果在生活当中,或者在同居生活当中使用过其他名字,我们要做备注,曾用名是什么,这对于日后争议的解决非常重要,这是做一个抬头。

男方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这里我们要注意到,我们这里提到,我们签订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为了婚后生活,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等等,这种提示性的语言是有目的的。因为这种目的是明确,会有一个双方的财产做共享性的约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是以结婚作为生效要件的赠与行为,因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有附条件的赠与,或者附期限的赠与。做了这样一个提示性语言,很明确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客观上很多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基于各种目的,可能在约定的时候,不希望这么明确。措词上可能就不能这么样,他可能不想这种赠与以结婚为条件,提示性的语言就不能有,可能就做其他的提示语言,这一段抬头,是很重要的,对于签定协议的目的,包括最终可能协议效力的认定,会有重要的意义,不要忽略,在这一段的时候,不注意,他只注意行文的内容,但这个提示性的语言很关键,这是我们要注意的。

这里我们就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就双方都有哪些财产,男方的婚前财产,比如说位于某地的房屋,包括他们在银行的存款,并且明确了银行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是应该返还,这个存款明确了存款了金额,另外明确了存款银行,日后假如说发生争议,证据形式就比较容易确认。它实际上还有公司股权、基金、股票等等都可以列出来,把所有的财产形式都列出来,对于日后争议会有很好的证据性的效应,这是男方。女方同样有这样一些内容,当然这里面一个关键的点,可能在实践当中会比较少,仍然有,如果说我婚前的钱用于婚后生活,应予返还是不明确的,返还的比例是什么,是全额返还还是一半,毕竟你的钱用于婚后生活,毕竟是共同消费,按理就应该返一半,这个可能获得支持有多强,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点。如果能有这样的备注,可以做一个。

我们婚后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是应该怎么样子的,比如说第一婚后财产各自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这是一个,另外一个,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的赠与、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哪一方所有,均根据来源归各自所有,这可能是在生活当中比较多,容易引起争议的,特别是双方亲属比较多,比如说在办理婚礼的时候,会有很多礼品、礼金馈赠,这样的财产权属约定,最终分手或者离婚的情况下,这样的分配会有比较大的争议。我们可以做一个明确,这也是一个情况,这是对于归属。这里只提到归各自所有,当然我们可以说归共同所有,包括按比例,婚后所得按比例的问题。

再一部分是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3.婚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我们主要是提示一下债权债务的形式会有哪几种,一个是婚前所形成的,一个是婚后所形成的,再有一个,假如说明确了是约定,这个分别财产就各自所得归各自所得的情况下,他对外投资所产生的负债如何来承担的问题,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债权债务可能来源形式,会有哪几类,应该做这样的区分。

会有一个共同生活基金的胜利,这是针对于各自所有,就是分别财产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既然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应该如何来承担?可能要会明确一些,双方当事人来说更为公平,否则同样会存在一些争执。我做了这样的提示,由于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所得主要归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及小孩抚育费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男方的收入大于女方,双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资20万元,女方出资5万元,作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及抚育费用开支从此基金中支付,不足时按4:1的比例填补。这主要是针对分别财产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分配财产的约定,可能几年前会认为不可思议,两个人结婚了怎么可能,但是分配财产越来越走进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年轻人或者准备结婚的男女会愿意选择我们生活在一起,并不能为了钱,纯粹是感情,这样的情况。但是基于共同生活的考虑,特别是关于小孩的问题,这可能有国外生活经历的人回国以后结婚会比较多,这些内容我们在实践当中,这些由国外或者留学回来,或者在国外生活一段时间回来结婚,我们在给他们起草协议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选择分配财产的协议,同样考量到日常生活的需要,他们出资,甚至各自亲属之间的来往,他们应该做什么样的约定,一般是各自名下的亲属会由各自承担,假如说愿意给对方承担,这样的金额大概是多少,多大的金额之内可以从生活基金来提取,如果更细化,这一类可能也会有。

还有假如婚姻生活当中互相帮助的问题,这在《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我们前段时间提到一个案子,就是两个人认识有一段时间,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结婚几个月之后女方就被查出了患有乳腺癌,很快做了一些手术把乳房切除等等。他们可能接触之前比较恩爱,因为从情理上来考量,男方基于对方是比较健康的女性的情况下,在之前我知道她可能患有这样一种疾病,可能两个人就不会结婚了。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这种负担义务是存在的,导致了这样一种离婚争议,一般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轻易让他们离的,肯定一方给予患者足够的经济帮助情况下,才会同意他们离婚请求,这个如何做规范、约定。这首先对于经济状况,在这个约定当中,在这样一个婚前财产约定当中,他是否可以把身体状况,就是健康状况作为一个承诺,这对于在司法实践当中,同样存在有,比如说可能隐瞒了家族当中的遗传病史,因为现在婚检并不是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程序,对于双方身体状况的了解,可能会越来越少,这样对各自身体状况的确认,我们在以后的协议当中给予考量。如果说存在着一方隐瞒了家族遗传史,结婚之后被查出了,这个患有遗传性精神病,甚至是禁止结婚的疾病,这种选择就会有多样性,一个可以选择离婚,另外一种可以选择确认婚姻无效,所以说我们在拟定财产约定的时候,可以从多角度的来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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