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慎重处理夫妻“忠诚协议”纠纷
关于忠诚协议,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这一条,以前的忠诚协议作为第四条: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现在将“忠诚协议”删除,我觉得很英明。《南方周末》记者问我,我说就写与不写而言,我觉得不写为好,所以删除是英明的。因为删除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但如果写了这个内容,最高法院的态度又是“法院不予受理”,这就等于全中国的法院都不能处理这类纠纷。当事人不管忠诚协议是什么性质、什么类型的忠诚协议,都不可能得到法律救济,被法院拒之门外。就这两种做法而言,我更赞成不写,因为不写并没有关上这扇门,而写了,却等于关上了这扇门。
我对这个问题有过详细的研究,这个条文当时写时,有地方做法的依据,各个地方省法一般都会作审判指南性质的文件,我们看到两个截然相反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处理意见,一个是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上海高院意见对忠诚协议案件是这样说的:《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上海高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就是不受理,不支持,是一种关上门的态度,拒绝的态度。
但截然相反的,安徽省高院是支持的态度,那么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首先,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中关于“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的约定是符合《婚姻法》基本精神的。其次,从“协议书”签订的动机来看,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第三,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内容合法、有效,给付具有违约赔偿性质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安徽高院的态度。
全国其它省高院这两种态度都有,所以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拿不定主意,因省高院的实践有了很多年,最早关于忠诚协议案件的判决是在上海某个基层法院,忠诚协议内容是:如果一方有外遇,提出离婚的,赔偿一方30万,最后法院支持了25万。
什么叫忠诚协议?我归纳为忠诚协议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订的以夫妻彼此忠诚、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可能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者是约定一些变更财产权的义务),以这些约定为内容的协议。目的可能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也可能是为了在离婚时惩罚过错一方,为了求得一些补偿。
忠诚协议的类型有很多种,有的忠诚协议是以变更夫妻人身关系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比如说如果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则过错方无条件放弃离婚自由,或者是放弃对子女的抚育权、探望权。还有一种忠诚协议是变更财产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比如说一方与人有婚外性关系,有第三者,就要赔偿无过错方多少违约金,这种忠诚协议比较多。还有一种忠诚协议是复合性的,比较庞杂,里面既有变更人身权利义务的内容,也有变更财产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果违反忠诚协议,提出离婚的一方应当净身出户,不享有财产分割的权利,或者同时约定,以后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这同时有人身权利的约定,这样类型的忠诚协议也有。
关于忠诚协议,有“有效说”和“无效说”,这两种意见在法律界旗鼓相当,平分秋色。“有效说”有很多理由,比如说忠诚协议是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的,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一种公平自力救济的有效方式,忠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还有的人将忠诚协议看成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契约加以明确化、具体化,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有的认为,忠诚协议当中赔偿金是可以约定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主张“无效说”也有很多理由,认为忠诚协议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有的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还没有成为一种法定的夫妻义务,只是一种道德倡导,不是法定义务,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所以不能以契约来约定这种义务。还有的人认为,忠诚协议当中的赔偿金实质上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这有违法理,因为侵权损害的赔偿额只是在侵权损害发生之后,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填补损害应当是一对一的原则。违反这样的法理,不能事先就约定,损害没发生时怎么约定赔偿额?还有的人认为,忠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法有一条明确规定:关于婚姻、家庭、收养事务不受合同法调整。两派意见都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