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关于张**诉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代表被上诉人曹**发表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村委会补偿的并非磕石机本身,而是提前解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营损失,补偿款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这在庭审及我方提交的书面代理词中已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这里强调的一点是:被上诉人曹**与小汉峪村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至2014年到期,2007年该块土地被政策性征用,双方经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因被上诉人已为经营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村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补偿被上诉人经营损失,这与上诉人无关,与庭审中所涉及的底盘等问题更无任何联系。
二、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提供的丁恩平的证人证言,无任何法律效力,我方不予认可。
证人丁**在一审中是按上诉人的要求出庭作证的,上诉人本来就占主导地位。但经过当庭质证,证人丁**并没有证明上诉人的诉讼理由。现在,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丁**以一审受到干扰为由改变证言,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仅提交了丁**的一份书面证言,丁**没有出庭。虽然庭后为丁恩平作了调查笔录,我方认为,丁**的证言无任何法律效力。
法庭还调查了另一相关人曹**,并作了调查笔录。因为曹**不是任何一方申请的证人,而是法庭主动调查的中立方,因此曹**的证言是有效证据,理应被采纳。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代理人: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徐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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