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上诉人:安**,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电话:****。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71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71号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无视证据和事实,偏听偏信被上诉人意见;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致使上诉人肋骨骨折、脑室扩张、脑积水…..有病例和被上诉人写的保证书为证。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致使上诉人的人身安全仍旧毫无保障,时时处于被上诉人的威胁之中。上诉人不离婚的目的也曾向原审法院表明过,就是以此要挟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承担本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的五万元债务。原审何以看出半点上诉人可以与被上诉人和好的痕迹?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伤害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情形,而家庭暴力又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典型情形之一。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综上,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性的酗酒并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已经对上诉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被上诉人自己向银行贷款用于挥霍,却要求上诉人替其偿还,并以此为条件要挟上诉人不与其离婚。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只能更加助长上诉人的违法气焰,并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请贵院查清事实,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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