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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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中、日、韩等)离婚的3种可能形式 |
加入时间:2011-3-31 类别:涉外婚姻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
一、涉外离婚的3种可能形式: 1、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离婚。这种形式最为圆满,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均有妥善安排,好聚好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协议离婚外,在东亚地区如中、日、韩等国家均可协议离婚。 2、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3、一方从外国法院取回生效离婚判决,要求日本法院予以执行。 上述2、3的情况均有别于普通的国内法离婚,需要解决准据法运用(即离婚运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分别说明一下。 例一:夫妻一方为日本人,一方为中国人。若在日本法院起诉,运用日本有关法律;若在中国法院起诉,运用中国有关法律。 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国外国人,那就要运用本国法。如两个中国人在日本法院离婚,就要运用中国法。但中国大陆和台湾人的离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两岸法制没有统一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地认为就要使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日本法院将会采用他们认为与夫妇生活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地法。 例三: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外国,但在日本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运用经常居住地法即日本法。您在提问中谈到中国人与韩国人的离婚就属于这个情况。 例四:两个外国人在日本离婚,如与以上情况均不符合,那就运用最密切关系的地法。如各自的本国法、经常居住地法、最后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例如一个中国大陆人与一个中国台湾人在新加坡相识、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半年前迁居日本就开始闹离婚,法院有可能运用新加坡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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